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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里将他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合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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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3-31 08:17 泰兴论坛手机版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IP来自 江苏苏州
领导好:、一事咨询,此人世居农村,一直住在泰兴,享有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(农业户口),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前,因政策户口农转非(城市户口),从本市乡镇迁到济川,故第二轮土地承包未分到田,另外,此人在泰兴毛毯厂上班,现在拿退休工资,、2019年此人将户口迁到所在乡镇农村(农业户口),农村此人有房屋,请问,像此类型人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当将他界定为集体组织成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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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1-4-7 15:05 | 显示全部楼层 IP来自 江苏
你好,我市确定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时点原则上是2017年12月31日,根据《江苏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,下列农村居民,一般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:
(一)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,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(社区)的人员;
(二)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(社区)的人员;
(三)因合法的婚姻、收养关系,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(社区)的人员;
(四)根据国家移民政策,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(社区)的人员;
(五)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(社区)的现役义务兵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;
(六)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(社区)的服刑人员;
(七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。
根据你反映的信息判断,此类型人员不属于应当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,如本人意愿成为现实际居住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可由本人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,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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